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7号(2)
    二、被告ZZ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YY电器制造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17元,财产保全费688.93元,合共1425.10元(原告XX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YY电器制造厂、ZZ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健 怡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思 彤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