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7号(2)
二、被告ZZ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YY电器制造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17元,财产保全费688.93元,合共1425.10元(原告XX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YY电器制造厂、ZZ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健 怡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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