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72号(2)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均安支行对被告XX所有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XX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XXXX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9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均安支行已预交),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健 怡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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