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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号(2)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联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被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15000元,鉴定费2500元。
   6.户口簿一份,证明原告的儿子梁*贤,于2007年11月2日出生,需要由原告扶养。
   7.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明细表、评估费及拖车费发票联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了修车费1098元、评估费205元、拖车费40元,共1343元。
   8.证人梁*明、梁*全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受伤前一直在广东顺德工作,有固定的收入,故伤残补助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按广东省2011年度建筑行业的工资进行计算。
   被告梁*雄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3、5、6、7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应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同等责任。
3.对证据4、8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6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2.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主张责任划分不合理,缺乏证据。
   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天,诊断证明不需人护理。
   4.对证据4中的诊断证明、医疗发票没有异议,出院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该出院记录未盖有医院公章,根据诊断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未需人护理。
   5.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后续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内赔付,超出部分不由应我方承担,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我司承担。
    6.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修车费,原告未能提供维修发票以证明该损失的实际产生,我方不予确认,评估费205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我司承担。
    7.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与两证人存在兄弟与同乡的利害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工资签收单以及居住地所出的居住证明佐证,因此对两证人证言不予确认。
   在诉讼中,被告梁*雄、**保险公司无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并当庭出示了本案交通事故档案中的询问笔录两份,双方对上述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对上述两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梁*雄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2年3月5日晚上8点多,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原告自己报警,被120送到医院治疗。被告既没有报警也没有留在现场,还自行坐公交车离开现场,直至2012年3月7日才到交警处做笔录,所以被告有逃逸行为,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梁*雄对上述两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对于本案的事实由法院依法确认。
    经质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7,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梁*雄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财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的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出院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该出院记录未盖有医院公章。经本院审核查明,该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能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采信。
   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两被告对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由于该证据仅为孤证,而且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2年3月5日20时58分许,被告梁*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道往桑麻水闸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逢简天地沙路段时,遇被告梁*雄驾驶粤XBY7**号二轮摩托车由桑麻水闸往逢简方向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梁*雄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4月7日,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原告梁*明与被告梁*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杏坛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3月6日出院;于3月7日转至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1日出院,共住院88天,花费医疗费68348.18元,出院医嘱:1.禁烟,注意皮瓣保暖;2.定期拍片复查,左股骨、内踝骨折愈合之前禁止患肢负重行走;3.一年后回本院复查,视情况予取左股骨、内踝内固定,必要时予左足骨折手术治疗;4.适当左下肢功能锻炼;5.随诊。
    2012年7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杏坛中队委托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梁*明进行伤残鉴定,该所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粤佛司鉴中心(活)字[2012]17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梁*明左下肢部分功能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2.梁*明左足弓结构破坏评定为九级伤残;3.评估梁*明的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左右。原告并为该鉴定支出鉴定费用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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