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41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41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胡**喝酒后驾驶宁B*****号三轮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由西往东行驶,当行至*****对开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俞**驾驶的浙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胡**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60.3mg/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胡**的供述;被告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胡**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车未与前车保持间距追撞前车尾部,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胡**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洁 锋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江 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