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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33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33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佛山市顺德区********厂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与区**购买了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后,由被告人梁**提供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住处,被告人梁**与区**共同在上述地点吸食海洛因。
    同年6月13日11时,被告人梁**及区**、梁**购买了人民币200元的海洛因后,由被告人梁**提供其上述住处给三人吸食海洛因。随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在上述住宅内抓获被告人梁**及区**、梁**。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的供述及对证人梁**、区**、其提供给他人吸毒的地点、缴获的吸毒工具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梁**、区**的证言及相互间分别对被告人梁**的辨认笔录;证人区**对被告人提供的吸毒地点的指认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佛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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