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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56号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邓**,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男, 该社职员
被告:吴**,男,
被告:罗*,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江 浩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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