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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94号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广东**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郑*金。
委托代理人:汤**,男,*
被告:杨**,男,
被告:池**,女,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雪锋,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企业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昌立,被告杨**、池**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雪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的儿子杨文通于2011年2月入职原告处,任聚晶仓库叉车司机一职,于2012年1月6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金白线向南海区西樵镇方向行驶,19时30分,行驶至金白线6KM+700M路段时,车辆辗压路面的一块泥巴后失控跌倒路面,造成杨文通受伤于2012年1月16日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损毁的交通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杨文通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没有得到劳动保障部门对杨文通死因的工伤认定结论,就强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原告支付杨文通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和医药费。在肇鼎劳仲案字[2012]17号《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员大量引用被告一方的陈词,在双方对杨文通死因无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书前,便宣称因被告自愿放弃对杨文通的工伤认定,然后认定杨文通的死亡构成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事实,这种先入为主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不合法行为。佛公三交认字[2012]第A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认定杨文通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没有作出对杨文通的死因认定为非因公死亡。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非因工死亡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也就是享受待遇的前置程序,只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才是真实有力的证据。而仲裁员不仅拒绝原告的答辩,还利用所为被告自愿放弃被对杨文通的工伤认定,推翻没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文书的事实。由于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对杨文通的死因认定书,故原告的诉讼第一项请求应获得法庭的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原告认为非因工伤待遇、被告医药费仲裁请求不属社会保险支付范围。据此起诉请求:1、判令驳回被告的丧葬费5907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11814元、一次性抚恤金11814元的仲裁请求。2、判令驳回被告医疗费54580.7元的仲裁请求。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肇鼎劳仲案字[2012]17号《仲裁裁定书》,证明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3、《送达回证》,证明诉讼时效合法。
4、佛公三交认字[2012]第A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只是认定杨文通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没有作出对杨文通的死因认定为非因公死亡。
两被告共同辩称:两被告的儿子杨文通入职原告处工作,于2012年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应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由于原告没有依法帮杨文通参加社会保险,导致杨文通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的医疗费需要被告自行支付,这笔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方放弃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也是合法的。
两被告举证如下:
1、杨**、池**、杨文通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工作证,证明杨文通入职原告处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的承担。
4、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杨文通与杨**、池**的亲属关系。
5、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杨文通与杨**、池**的亲属关系。
6、公证书,证明杨文通与杨**、池**的亲属关系。
7、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证明杨文通受伤抢救期间支付的医疗费用。
8、火化证明,证明杨文通死亡后尸体已进行火化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池**的儿子杨文通于2011年2月份入职原告处从事叉车司机工作。2012年1月6日,杨文通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金白线向南海区西樵镇方向行驶,19时30分,行驶至金白线6KM+700M路段时,车辆辗压路面的一块泥巴后失控跌倒路面,造成杨文通受伤及车辆损毁的交通的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佛公三交认字[2012]第A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杨文通承担全部责任。杨文通受伤后经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16日死亡。由此产生医疗费51620.7元。
死者杨文通未婚、无子女,被告杨**、池**系其生父母。杨文通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依法为杨文通参加社会保险。肇庆市鼎湖区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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