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86号(2)
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了《员工手册》,原告入职时也予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原告因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被告记两次小过处分。2012年3月22日,被告发现原告在上班期间偷闲,遂作出记大过的处分决定。在送达记大过处分决定时,原告没有充分申辩,而采取撕毁该处分决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被告的员工手册奖惩制度2.4.7和2.4.10条规定的情形,被告以原告不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中不以身作则,屡次出错,无悔改之意。作为干部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雇处分,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清 华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