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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28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潘丙,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某某昆阳镇后垟村202-7号,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
    上述九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丙、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和改革局,住所地浙江省××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某某。
    上诉人潘丙等九人因诉平阳县××和改革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某某人民法院(2012)温平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0月26日,平阳县××和改革局作出平计基[2005]247号的《关于某某建设大自然花园的批复》,同意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在平阳县××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处建设商住楼,建设用地771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42970平方米。
    原审裁定认定,大自然公司于平阳县××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开发建设的大自然花园占地77190平方米,该地原为平某某昆阳镇后垟村集体所有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02]10315号批复、浙土字[A2003]10467号批复、浙土字[B2005]第10091号批复先后征收。潘丙等九人为昆阳镇后垟村村民,其于1999年向昆阳镇昆阳镇后垟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农某,部分坐落于涉案建设项目地块之内。2005年10月26日,平阳县××和改革局作出平计基[2005]247号的《关于某某建设大自然花园的批复》,同意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平阳县××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处建设商住楼,建设用地771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42970平方米。该立项行政行为于2012年3月26日经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员复议维持。潘丙等九人以该立项批复侵犯其土地承包某某权为由,诉请确认平阳县××和改革局以平计基[2005]247号文件形式作出的立项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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