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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29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乙、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和改革局,住所地浙江省××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某某、周某某。
    上诉人潘某某、李甲因诉平阳县××和改革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某某人民法院(2012)温平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7月2日,平阳县××和改革局作出平某改投资[2010]154号《关于同意置信·汇璟湾商住楼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同意平阳置信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信公司)于平某某昆阳镇城北示范小区北区A03、A04地块建设置信·汇璟湾商住楼,建筑总用地面积31270平方米,总建设面积100064平方米。
    原审裁定认定,置信公司于平某某昆阳镇城北示范小区北区A03、A04地块开发建设的置信·汇璟湾商住楼占地31270平方米,该地原为平某某昆阳镇后垟村集体所有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B2006]第0689号、浙土字[B2008]第0492号文件先后批准征收。潘某某、李甲为昆阳镇后垟村村民,其于1999年向昆阳镇昆阳镇后垟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农某,部分即坐落于置信·汇璟湾建设项目地块之内。2010年7月2日,平阳县××和改革局作出平某改投资[2010]154号《关于同意置信·汇璟湾商住楼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同意置信公司于平某某昆阳镇城北示范小区北区A03、A04地块建设置信·汇璟湾商住楼,建筑总用地面积31270平方米,总建设面积100064平方米。该立项行政行为于2012年3月26日经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员复议维持。潘某某、李甲以该立项批复侵犯其土地承包某某权为由,诉请确认平阳县××和改革局以平某改投资[2010]154号文件形式作出的立项批复违法。
    原审裁定认为,包括潘某某、李正某某分承包田在内的涉案建设项目用地,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潘某某、李甲作为该项目用地之上的原集体土地承包某某权人,其法定权益不因项目用地之上的建设审批行为受到直接影响。综上,潘某某、李甲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裁定:驳回潘某某、李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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