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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30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某某,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某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乙。
    上述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和改革局,住所地浙江省××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某某、周某某。
    上诉人郑某某等六人因诉平阳县××和改革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浙江省平丙人民法院(2012)温平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3月15日,平阳县××和改革局作出平乙改投资[2006]47号《关于某某平甲三中风雨操场建设项目的批复》,同意温州佳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在平阳县××中××内扩建风雨操场,总建筑项目1200平方米。
    原审裁定认定,平阳县××和改革局于2006年3月15日以平乙改投资[2006]47号文件作出的立项批复行为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坐落于平丙原万全乡临区村之内,占地1200平方米。原告孔乙的原承包田与涉案建设项目用地在地理位置上存在重合。包括涉案项目用地在内的10230平方米某某使用权于1999年3月11日以国有租赁的形式,被平丙人民政府确权给平丙培培外国语学校使用。2003年9月30日,佳诚公司自平丙培培外国语学校受让该地的使用权,并于2004年2月4日经平丙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土地使用权由租赁改为出让。2004年2月25日,佳诚公司领取平丁(2004)字第1-8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某,以国有出让的形式获得10230平方米用地的使用权。2006年3月15日,平阳县××和改革局作出平乙改投资[2006]47号《关于某某平甲三中风雨操场建设项目的批复》,同意佳诚公司涉案1200平方米建设用地之内扩建风雨操场。2012年1月31日,郑某某等六人认为平乙改投资[2006]47号批复即是“平甲三中操场”立项批文,以该批文侵犯其土地承包某某权为由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3月26日以温某改复决字[2012]5号决定予以维持。郑某某等六人不服,诉请确认以平乙改投资[2006]47号文件形式作出的立项批复违法。诉讼中,郑某某等六人主张,孔甲、郑某某、孔丙、游甲、游乙等五户家某的承包田在于“平甲三中操场”,与涉案建设项目用地不存在关联;但孔乙有承包田在涉案“风雨操场”之内,坚持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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