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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31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和改革局,住所地浙江省××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某某、周乙。
    上诉人周甲因诉平阳县××和改革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某某人民法院(2012)温平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4月2日,平阳县××和改革局作出平发改投资[2008]51号《关于调整平阳鳌江城市中心区(现名银泰花园)商住楼业主的批复》,同意鳌江城市中心区S-10地块的项目名称由“银河商住小区”改为“银泰花园”,开发业主调整为温州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
    原审裁定认定,周甲及家某成员在家某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期间于平某某鳌江镇古鳌村承包了0.743农田,坐落于现鳌江镇胜利路边。1999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1999]第0080号文某批准征收的平某某鳌江镇五板桥村的集体土地3.2582公顷实际包括了五板桥村和古鳌村两村的集体土地。2000年1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2000]第0003号文某,同意上述3.2582公顷之内的3.0482公顷用地以工业用地的性质出让予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3月3日,平某某国土资源局同意涉案建设项目地块的用途改工业为商住。2004年3月5日,平某某人民政府颁发平国用(2004)第02-805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3.0482公顷用地的使用权。2008年3月31日,温州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手中协议转得位于古鳌村的涉案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788公顷。2008年4月15日,平某某人民政府颁发平国用(2008)第02-800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温州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1.8788公顷用地的使用权。周甲及家某成员承包的承包田即在其内。2008年4月2日,平阳县××和改革局应温州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平发改投资[2008]51号《关于调整平阳鳌江城市中心区S-10地块(现名银泰花园)商住楼业主的批复》,同意鳌江城市中心区S-10地块的开发业主调整为温州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项目名称由“银河商住小区”改为“银泰花园”。该行政行为于2012年3月26日经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员复议维持。周甲不服,诉请确认平阳县××和改革局以平计基[2005]247号文件形式作出的立项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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