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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38号(2)
    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待重审后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来 敏
    审 判 员  张苗苗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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