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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38号(2)
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待重审后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来 敏
审 判 员 张苗苗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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