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140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卫生局,住所地浙江省××××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上诉人章某某因诉瑞安××卫生局卫某某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某某、被上诉人瑞安××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卫生局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瑞卫计罚字[2010]A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瑞安瑞阳综合门诊部(以下简称瑞阳门诊部)的业主为章某某,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没有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的许可项目。2007年开始,章某某委托张甲负责该门诊部的日常管某某作。郑某某系该门诊部员工,孙某貂为该门诊部妇科执业医师。2011年5月份和6月份孙某貂医师在该门诊部开展为妇女上节育环3例、药物流产2例的计划生育服务活动,由郑某某负责收费,非法所得无法计算。该门诊部曾于2006年12月、2007年9月、2009年12月分别三次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而被卫某某政部门处罚。另外,作为该门诊部的受委托人,张甲于2011年11月8日向瑞安××卫生局举报了一非法诊所,使该非法行医点被瑞安××卫生局查处,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认为章某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某某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瑞安××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章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从重处罚;考虑当事人的立功表现,依据《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上述情形综合裁量,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吊销瑞阳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判认定:坐落于瑞安市××光大道××号的瑞阳门诊部系原告章某某个人开设,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被告瑞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被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皮肤病专业、外科专业、骨伤科专业。2006年间,瑞阳门诊部因施行取、放环以及药物流产行为,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瑞医罚[2006]Z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20000元,并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2007年间,被告发现瑞阳门诊部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瑞医罚[2007]A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30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09年间,瑞阳门诊部又因施行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行为,再次受到被告查处,被告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瑞医罚[2009]B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的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三次行政处罚作出后,原告均已向被告交纳罚款。2011年5月、6月间,瑞阳门诊部孙某貂医师在该门诊部开展为妇女上节育环3例、销售用于终止妊娠的药物2例,由该门诊部员工郑某某负责收费。2011年9月29日,被告的卫生监督员在瑞阳门诊部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四楼办公室电脑内存有人流广告,四楼仓库存放米甲司酮片58盒和米乙前列醇片3盒,遂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原告向被告举报了他人非法开办诊所的违法行为。被告调查取证后,认为瑞阳门诊部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经集体讨论后,于2011年12月12日向原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递交《关于要求酌情减轻处罚的陈述报告》,认为用药物为他人流产系超范围经营药物,只能依据《中华某某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并已决心改正,不再违规,请求再给原告一次机会,从轻处罚。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且对原告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的立功表现也已予以充分考虑,不予采纳。2011年12月28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