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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54号(3)
    综上,本院认为,乐清市××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被诉拆迁裁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判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乐清市××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金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金某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晓军
    审 判 员  张苗苗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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