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163号(3)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乙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某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苗苗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曾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雕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