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158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务××司,住所地浙江省××鹿城区××住宅区××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楼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甲。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某某。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上诉人温州××务××司(以下简称四雄××司)因诉温州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鹿城××××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雄××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上诉人鹿城××××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黄甲、徐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温州市鹿城区人事劳动局(以下简称原鹿城劳动局)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温某某劳认字[2011]157号工伤认定书,内容如下:因黄乙的父亲黄甲申请,本局对黄乙死亡事实进行了调查。现查明黄乙系四雄××司员工,后被派往温州蓝某科技有限公某(以下简称蓝江某某)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0月30日凌某5时15分许,黄乙在蓝某软件园门卫室值班时突然晕倒在地,经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由于黄乙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构成要件,因此黄乙死亡属于视同工亡。
    原判认定:蓝某软件园内有两幢大楼,分别为研发展示服务办公楼(A幢)和生产车间大楼(B幢),由一个大门进出、只有一个门卫值班室。原告四雄××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系蓝某软件园B幢楼的物业管理企业。2011年7月30日,原告与郑某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郑某某承包蓝某软件园的物业管理,每年上交原告管某某18000元,由郑某某自行负责招工和员工配置,自负盈亏,独立经营与管理,承包期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此后,郑某某招聘第三人黄甲、徐某某的儿子黄乙担任该软件园保安。2011年10月30日凌某5时15分许,黄乙在蓝某软件园门卫室值班时突然晕倒在地,经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11月9日,第三人黄甲为黄乙向原鹿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原鹿城劳动局于同日受理,经调查后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被诉温某某劳认字[2011]157号工伤认定,认定黄乙系原告员工,其死亡属于视同工亡。原告不服,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5月16日,该局作出温人社行复[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原告四雄××司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