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浙温行初字第70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初字第70号
原告姜某。
被告瑞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第三人姜某某。
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收到原告姜某诉被告瑞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应当由被告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张苗苗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曾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雕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