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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10号(2)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旭东
审 判 员 来 敏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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