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116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村村××会,住所地浙江省××××村。
    法定代表人潘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住所地浙江省××路市××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3087-8。
    法定代表人潘乙。
    委托代理人潘丙。
    上诉人瑞安市××村村××会(以下简称九三××××会)因诉瑞安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9月22日,瑞安市向浙江××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颁发瑞国用(2005)第11-1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瑞安市盛某塑胶有限公司,座落上望办事处九三九里工业区,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3864平方米,其中1280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38年8月19日止,其中2584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43年11月12日止。
    原审裁定认定,1998年8月12日,九三××××会与瑞安市征地事务所签订《统一征用地协议书》,征用了该村集体所有的耕地2.97亩,作为盛丰××的建设用地。1998年8月20日瑞安市批准了该土地的征用,并于同年12月30日以瑞土让字(1998)63号文件,将2.97亩土地出让给盛丰××。2001年11月20日,瑞安市向盛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盛丰××使用上述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280平方米,终止日期2038年8月19日。2001年10月26日,瑞安市土地管理局对盛丰××非法多占九三××××会集体土地1.26亩与2.15亩土地的行为作出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的处罚,2002年12月5日发出瑞土资(2002)135号文件,作出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作价由盛丰××购买,盛丰××缴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的通知。2003年7月21日,九三××××会与瑞安市征地事务所签订《统一征用地协议书》,征用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0.2966公顷(计4.449亩),征地费为1600364元,作为盛丰××的建设用地。同年9月3日,经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征用。2003年11月5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盛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该公司出让上述260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17116元。2003年11月20日经瑞安市批准,国土资源局以国土让清(2003)12号文件,将上述征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0.2606公顷(另道路负担0.0360公顷)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盛丰××,用途为工业,出让年限为40年。2005年8月30日,盛丰××申请对该受让的2606平方米与2001已取得国有土使用权登记的1280平方米共计3886平方米进行合并登记,经地籍调查,宗地面积为3864平方米(其中2606平方米实际占用面积2584平方米)。瑞安市经审核作出被诉登记行政行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