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行初字第24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温州市××协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龙船××室。
法定代表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告温州市,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山路××行政××心。
法定代表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郑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第三人温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丙。
委托代理人郑乙。
原告温州市××协会诉被告温州市及第三人温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4日、12月1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温州市的委托代理人郑甲、李某某,第三人温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乙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本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2个月。
被告温州市于2011年4月向温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温国用(2011)第3-2232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坐落于瓯海区××街道××东路××(××号3-35-2-611)面积20995.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温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市××协会诉称:原告下属的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净社寺坐落于景山街道将军村(西山)。1957年,温州市开始在西山筹建温州自来水厂,当时水厂征用土地出具了计划书,欲在地籍集云段征用建设土地,后经温州市人民委员会温某(57)字第3742号批复确定,其中权属于净社寺丘地号为2187-1、2178-2的地块可被征用作为水厂的建设用地,后因故改为借用。1958年初,由时任将军村委会主任陈丁和党支部书记徐某某出面向净社寺主持释心德法师借用土地,当时将军村山下片生产负责人陈戊、沈某七,以及蔡某某、赵爱莲等人都在场知情。释心德法师同意将地号为2168和2178二块地无偿借给温某某厂使用50年,当时民风淳朴,双方都只做了口头承诺。此后一直到2009年,50年期限届满,而且老西山水厂也废弃多年,2168和2178二块地多年荒废,于是原告委托净社寺与西山水厂领导讨论土地归还事宜。2012年初,原告获悉被告核准第三人划拨取得的坐落于瓯海区××街道××东路××号土地使用权中包含了丘地号为2178-1、2178-2二块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行为事实有误,程序不当,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核准坐落于瓯海区××街道××东路××(××号3-35-2-611)由温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某某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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