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徐铁刑初字第52号 (2)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一次缴纳。)

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晓昕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杨 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