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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铁刑初字第52号 (2)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一次缴纳。)

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晓昕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杨 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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