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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20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202号



    原告XXX,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区国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开庭时,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彦斌、XXX,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同居,分别于X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XXX、X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子、女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携带抚养,现被告已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抚养两子女的经济能力,原告作为子女的父亲,具有抚养子女的优越经济条件,也应当尽到抚养和教育的职责,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所生子女XXX、XXX由原告携带抚养至成年并由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XXX辩称,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经济能力较差,无能力抚养子女,我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但是要保证我的探视权,原告不能拒绝,原告须支付被告之前抚养两个小孩的抚养费18万元,原来每个月只给2000元抚养费,但是需要每月给4000元,所以需要补偿,另外赔偿我精神损失50000元。
    诉讼中,原告XXX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XXX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通行证原件各1张,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XXX对该证据无异议。
    2.户口簿原件1本、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张、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生育非婚生子女XXX、XXX。
    被告XXX对该证据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XXX没有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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