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47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478号
原告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诉被告林*、第三人王**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敏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8月13日、2012年8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苏**、伍**,被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黄**、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被告在与第三人结婚前,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两块地,后原告在两块地上建了一栋别墅。2010年,原告将其所有别墅变卖并利用部分所得款以林*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商铺,因此,上述两案涉商铺实际权利人为原告,现被告与第三人因离婚出现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商铺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林*辩称,原告的起诉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第三人王**辩称,1.本案为虚假诉讼,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第三人财产的目的,原、被告串通,企图借法庭之手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请法庭认真审查原、被告的证据,对原、被告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惩罚。2.商铺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即使属实,也因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并未经得第三人的签名确认,而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商铺应以物权登记为准。
诉讼中,原告林*提供证据材料及被告林*、第三人王**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被告、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于2004年12月2日登记为夫妻关系。
3.律师见证书原件一份,证明1.原告与被告在2000年3月约定在顺德市*******、**号地(对应***********号别墅)进行建房,实际所有人为林*;2.2009年10月20日原、被告就房产处理签订了协议,约定出售房产所得款项部分用于购买案涉两商铺(坐落于大良**************、**号商铺)。
4.1994年12月12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7年8月22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时土地取得的所有人一开始为原告,后改为被告。
5.转账凭证、明细信息打印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别墅出售给何**所得款项为1003万元,其中280万元转到第三人名下,723万元转到被告账号,被告用一部分钱购买了案涉两商铺。
6.证明原件两份(2012年8月3日包工头严**的证明、2012年8月10日运泥土公司的证明),证明聚贤山庄的别墅由林*出资承建。
7.美域花园***及**号商铺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案涉两商铺。
8.2012年2月23日中行个人业务凭证、转账单及发展商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所买的商铺总金为5212910元。
9.第三人与被告的离婚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明1.涉案的***号别墅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前房屋;2.涉案别墅的出售价为1100万元,实际为1003万元,已出售;3.涉案两商铺是2010年由林*购买。
10.工商局查询档案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证明1998年12月15日林*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有足够的购买土地建房能力。
被告林*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证据4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为涉案房屋已由被告(与原告约定)转卖给何**,被告不再是登记所有权人,所以房管局未加盖公章。证据5中的280万元何**并非直接转给第三人,而是何**先转给被告,后由被告再转给第三人。证据8的原件在被告处,被告用原告的别墅款1003万元其中5212910元购买涉案两商铺,其中商铺买卖合同价款是向开发商于2010年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1027045元及715388元,另于2010年2月23日向开发商的股东陈**分别转账支付100万元及2470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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