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478号(3)
4.金桂花园装修配件、给排水安装工程结算书原件一份,证明金桂花园***号房在被告与第三人结婚前,原告已出资建设及装修好。
5.房地产档案馆留存的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产权证(权属人为林*)、产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档案公章),证明1997年原告就已出资购买了金桂花园两地块,当时以林*为登记所有权人;规划许可与规划验收合格在同一天为2006年10月18日,由此证明金桂花园真正建设时间为2003年,档案馆留存资料的时间是为了补办房地产权证而制作的文件时间;产权证明,是证明2010年金桂花园按照原被告约定卖给了何**,并已登记在何**名下。
6.东林美域***及**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的原件在民二庭中举证过),证明被告按照原告的约定将原告售卖金桂花园的1003万元中的5212910元购买了东林美域***及**号商铺,该事实第三人知情,有委托书为证,委托书同时证明东林美域***及**号商铺是与被告及第三人两夫妻无关的财产,否则不需出具委托书,如是两夫妻共同财产,则都是写第三人的名字(比如东林美域*座***号房及车位都是第三人的名字)。
7.补充合同及收款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金桂花园***号房产实际成交价为1003万元,2010.2.5的723万元是该房产的余款,证明之前已经收过预付款280万元。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些证据能与第三人在离婚诉状上确认的事实相互印证。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该结算书没有说明工程项目的业主名称及所在地址,没有装修公司的公章,也没有原、被告或第三人的签名,更没有装修合同。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些证据只能证明金桂花园***号别墅的建成时间为2006年10月18日,该别墅的产权人为被告而不是原告。对证据6中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商铺的成交价为715388元,**号商铺的成交价为1027045元,被告所称的两商铺500多万元没有证据支持,第三人的委托书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委托书只是写明代办相关手续,对购买案涉两商铺的款项、来源委托书不能做出任何说明,被告也没有向第三人提及。证据7的真实性不能认可,该证据是所谓证人对复印件的认可,何**的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从被告提交到庭的补充合同看,被告有意隐瞒了真实交易,此为补充合同1,还有补充合同2,被告应提供补充合同的原件,否则就应传唤何**到庭作证,因被告提交的为争议核心证据,应通知何**到庭。我方有证据证明被告对事实的陈述均为虚假陈述,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诉讼中,第三人王**提供证据材料及原告林*、被告林*质证意见如下:
1.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公章)2页,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公章)1页,证明:(1)金桂花园*******号别墅于2009年12月24日转让给何**和尤**,转让价为350万元,定金为100万元,首期款于2009年12月26日支付,二期款于2010年1月22日支付,从而证明林*所称金桂花园*******号别墅转让价是1003万元及2009年6月8日支付给王**280万元是金桂花园*******号别墅转让定金款的情况是虚假的。
2.金桂花园*******号别墅的房地产档案资料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公章)6页,证明:(1)金桂花园*******号别墅建成时间是2006年,并于2006年10月18通过规划验收。(2)金桂花园*******号别墅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工程造价为21万元;同时也证明严**的《证明》材料及佛山市新业混凝土公司的《证明》材料是虚假的。(3)金桂花园*******号别墅取得房地产登记的时间是2007年2月8日。(4)被告林*于2006年12月25日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在“房地产权来源情况”一栏中确认该别墅“由本人自筹资金建房”,从而证明原告称别墅是林*建设的情况是虚假的。
3.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10页,证明:(1)被告林*在婚前就在大良拥有车库2个、商铺7个合计241.3平方米、商住物业785.1平方米,及和*****号单家独户住宅一幢,上述物业每月租金超过3万元,证明林*个人财产丰厚,林*根本无需接受林*出资购买土地和建房。(2)这些物业在婚后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租金收入也用于别墅建设。
4.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一张(日期:2005年6月23日,金额100万元,户名:王**,账号**-*************);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一张(日期:2005年6月23日,金额1002416元,户名:王**,账号**-*************,代理人林*);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一张(日期:2005年6月23日,金额1002416元,户名:林*,银行卡号*************),证明:(1)王**100万元的定期存款单被林*于2005年6月23日提前支取并销户,林*将本息1002416元取出后直接将款项全部转让其个人农业银行卡(日期:2005年6月23日,金额1002416元,户名:林*,银行卡号*************)中,林*告诉王**说此款用于*******号别墅建设装修。(2)王**的银行卡被林*控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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