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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478号(6)
    另查明,王**、林*于200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王**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林*离婚,并主张分割双方夫妻共有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我国在确立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的时候,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来确定房产的归属。本案中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东林美域花苑***和**号商铺登记在林*名下,故对原告林*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敏 玲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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