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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1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19号
原告XXX,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XXXXXXXXX,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被告XXX,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长黄敏玲、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区国沾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12日在顺德区民政局办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原告XXX所有,并且由原告XXX继续供楼。协议离婚后,被告XXX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位于伦教街道XXXXXXXXX号的房地产所有权过户手续,产权证号0311089333号,该房产价值26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XXX提供证据材料及证明内容如下:
1.原告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各1份,证明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我一人所有。
3.民事裁定书原件,证明本案经过撤诉后又重新起诉。
4.房地产权证原件2本、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1本、中国工商银行还款凭证原件1份3联、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原件1张、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审批书原件1份,证明我已经提前归还个人贷款,根据离婚协议申请将房产过户至我一人名下。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出如下确认: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12日在顺德区民政局办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号的房地产所有权(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89332、0311089333号)归原告XXX所有,并且由原告XXX继续供楼,被告应在离婚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姓名变更手续。但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XXX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7月9日,原告向工商银行一次性清还该房屋的按揭贷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原告XXX所有,并且由原告XXX继续供楼,被告应在离婚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姓名变更手续。现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原告已经全部一次性提前清还,不存在不能过户的客观原因,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登记在原告XXX与被告XXX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原告XXX所有,被告X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XXX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敏 玲
审 判 员 林 降 雄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辜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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