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791号(3)
被告XXX:对被告XXX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我方不清楚是何时发生的,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认为与我方无关。
被告XXX的辩证意见: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我方认为补回15天按金525元、受伤补助6000元都是在备注栏中备注说明的,因此在2010年10月工资单中在金额栏就没有体现这个数额。原告在2010年11月收取一次性受伤补助10000元,保证以后互不追究,只是原告与被告XXX就原告受伤的情况进行了结,原告与被告XXX解除劳务关系是在2010年12月21日。根据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已经明确确认当时派发工资的是被告XXX而不是被告XXX。
2.鉴定报告书原件1份、发票原件1张,对于该份鉴定报告我方有异议,对于该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根据原告自行委托的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时原告只是右手小指末指关节活动不能,而左手指关节活动并没有收到限制,活动无明显障碍,根据佛山市医学会出具的意见,原告不仅右手指关节轻微受限,而且左手指关节轻微受限,按照常理原告第一份鉴定报告在2011年5月10日作出,因此原告进行第二次鉴定的时候,应该恢复得比第一次要好,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第一次鉴定报告出具之后又去医院进行修复手术,因此第二次鉴定报告反映的结果比第一次鉴定时还要严重,不符合常理,同时不排除是原告由于其他的原因从而导致自身病情的加重,因此不能将原告在发生受伤之后一年多的伤情都归结于被告的原因造成,所以我方认为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发票原件证明我方支付鉴定费用1500元。
原告:对该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已达10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是法院委托出具的,应该予以采纳。申请鉴定的是被告XXX,从而作出这份结论,原告伤情是客观真实,被告提出是原告其他原因造成伤情,请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告XXX:与我方无关。
经过庭审的辩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XXX提交的证据1,来源、形式合法,虽然原告有异议,但不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XXX提交的证据1,该证据可显示原告的2010年10月工资为1085元,同年11月工资1050元。被告XXX主张已经支付了16000元的补助及补偿款,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告2010年10月工资为1085元,同年11月工资105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2系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质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依法应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8年5月,被告XXX聘请原告从事包装及冲床工作。被告XXX没有开办企业,其于被告XXX开设的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中设立车间并购置机械设备,从事产品加工,其中包括加工部分被告XXX的产品。2010年9月26日,原告因在操作冲床是不慎被压伤左手和右手,被告XXX安排人员送原告到勒流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11日出院,被告XXX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原告出院诊断为:左手尾第三节中段以下骨质及软组织缺如,右手尾指第三节近端以下骨质及软组织缺如,左手环指第三节中段软组织破损,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2011年5月13日至19日期间,原告到勒流医院进行右小指只顾外露截骨、残端修整术,原告支付了医疗费745.5元,医生建议避免体力劳动一个月。
2011年5月10日,原告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标准,原告双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原告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7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非终字[2011]658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引起本纠纷。
2011年9月1日,法院向被告XXX、XXX及原告进行调查,被告XXX称其聘请原告在其工厂工作,由于被告XXX不能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工厂没有名称。被告XXX开办的厂有部分产品交给被告XXX加工。在被告XXX陈述该内容时,原告XXX没有提出异议。在该调查中,被告XXX并没有提到其支付了原告工伤补偿款16000元的事实。
诉讼中,被告XXX认为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标准错误,认为应该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原告伤情进行评定。2012年8月25日,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原告受伤双手损伤达十级伤残。被告XXX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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