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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9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95号



   原告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邱**、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降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广桥、方璟华、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与被告签订《农业用地承包合同》,约定**股份社将坐落在佛山市一环路**路段的一块土地承包给被告经营。2007年11月27日,被告将上述土地区域内的***、***号地块土地共计11.82亩转包给原告经营,并与原告签订《土地租用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约定,如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原告交纳的押金,按原告投入的固定资产额补偿原告损失,并按原告实际租用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7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案涉地块的押金153660元。此后原告在案涉土地上进行巨额投入,平整土地,种植树木。2010年12月12日,因被告拖欠**股份社租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股份社与***公司之间的农业用地承包合同。2012年7月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与**股份社的租赁期限终止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租赁期间亦同时终止。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押金30732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450元;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后,原告取得案涉地块的承租、使用权。但该地块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213号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07号判决书判决解除**股份社与被告之间的《农业用地承包合同》虽无不当,但由于案外人佛山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原告所租用的土地后,原告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案涉地块,所以原告以无法履行为由起诉被告,毫无根据。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以及相关事实,**公司取代了被告的身份,成为案涉土地租用合同的合同主体,并以出租人的名义继续向原告收取相应租金和其他费用,由此可见,案涉土地的合同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发生转移,被告已经不是合同的主体,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依据,应驳回。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至今仍对案涉土地租赁使用,而且今后仍然保持享有该权利,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对于原告主张退回押金的请求,由于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原告应向合同变更后的主体主张而不是向原告主张。同时合同约定,押金系于2026年6月底抵扣末期租金处理,押金不计利息,所以如果原告租用期地块至期满,该押金自然无权主张退还。合同同时约定,如出现拒付租金或中途撤场等情况,缴纳的押金不予退回,所以,原告无权主张押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如《土地租用合同》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被告是否本案适格被告?4.原告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为:
    1.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
    2.《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06年12月28日被告与**股份社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股份社位于佛山市一环**路段以东面积为1930亩的土地。该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依法可以流转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
    3.《土地租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07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约定被告将自**股份社处承包经营的土地中的***号地块土地共计6.83亩转包给原告经营。该合同第12条第1款约定:甲方(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双倍返还乙方(原告)交纳的押金,按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额补偿乙方损失,并按乙方实际租用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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