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9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96号
原告XXX,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XXXX。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邝燕平、赵旭峰,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文豪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邓丽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2年6月15日、同年8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邝燕平、赵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日在顺德XXXXXX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XXXXXX7号楼使用的地板甲醛超过国家标准,其自行抽检地板甲醛含量为1.9ml/L,国家标准是1.5ml/L,被告安装的地板已经对XXXXXX7号楼1902房即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房屋造成了室内空气严重污染达4个月(从原告收楼之日起),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污染费。被告将XXXXXX7号楼地板甲醛超过国家标准向社会公开后,原告之前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向原告提出了解除租房合同,彻底损害XXXXXX7号楼1902方的租金收益。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因案涉房屋的污染费445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一年租金45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因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地板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标准,造成的损失包括更换地板的费用6000元、误工费240元/天共计3天、更换地板期间的住宿费350元/天共计3天,共计7770元;2.因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地板不符合标准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36730元;3.因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地板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标准,导致原告的租金损失为45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并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立案不当。涉案房屋不存在室内空气污染。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未造成任何环境污染,被告未实施侵权实施行为,不是侵权共同人。原告提出的赔偿无依据,XX地板未对原告造成损害,未有损害结果,原告要求以购房款5%计算损失没有依据。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存在很多不宜的地方,依法不应采信,若合同真实存在,即使解除也与被告无关,且合同存在问题,解除也应由原告承担责任。被告已妥善处理XX地板事件。综上,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约定或符合国家行业交付的标准?2.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原告的损失应如何确定?4.原告主张的赔偿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告佛山市XXXXXX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1张,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XX在顺德成立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
被告的意见:无异议。
2.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关于地板质量不合格的致歉函,证明逼于媒体压力XX自行抽检地板,告知XXXXXX7号楼所安装的地板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
被告的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说明XX地板事件发生后,被告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7号楼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公众,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虽然被告对XX地板甲醛含量超标一事并无责任,被告负起社会责任处理事件。
3.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关于XX地板处理方案告知函,证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单方提出,因XXXXXX7号楼所安装的地板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告知7号楼业主关于不合格地板的处理方案。
被告的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XX地板事件发生后被告并非地板的生产者安装者,对XX地板甲醛含量超标一事并无过错,积极处理并提供解决方案,对于原告,被告多次与其协商沟通,以最大的诚意解决问题,并减少事件对其造成的不便,但原告提出的方案不予理睬。
4.1902房检测室内空气甲醛检测报告,证明因顺德区XXXXXX7号楼所安装的地板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地板的甲醛释放到房子的空气中,导至房子的空气甲醛含量也超过国家标准,造成1902房受甲醛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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