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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96号(2)
    被告的意见:对检测报告的三性均不予确认,该检测报告检测依据错误,该检测依据为室内空气标准,该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开发商、装修商等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仅可作为参考,被告在涉案房屋交付前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作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标准,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于2010年制订2011年6月实施,前者制定于2002年,从时间上看适用国家最新标准进行检测合法、合理,因此原告委托作出的检测报告的结果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该报告检测范围错误,根据规范性文件,对房屋检测,检测点数不能少于3个,原告提供的报告中检测点只有一个,不符合规范文件的要求。缺失封闭时间,原告提供的报告封闭时间一栏为空白,封闭时间对检测结果很重要,该报告的该项数据缺失无法判断检测的情况与前提。
    5.7号楼1902房房屋租赁合同、1902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902房业主退房屋租金收据,证明顺德区XXXXXX7号1902房楼业主XXX女士于2012年2月22号把房子租给XX先生。后因XXXXXX7号楼1902房所安装的地板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承租方XX先生于3月25日解除1902房的租赁合同。同时原告把所收半年租金22800元,一个月房租的押金3800元,合计26600元于3月25日退还给承租方XX先生。
    被告的意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被告并非该协议的相对方,与被告没有关系,该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2月22日,XX事件是在2012年2月16日被曝光的,在XX事件发生后原告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存在过错。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将可能存在的损失转嫁给他人,对此其也有过错。从合同内容看,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即已接收,在长达半年时间里没有将涉案房屋进行出租,而在XX事件发生6天后出租给他人,不合理。从租期看也不合理,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原告就与他人解除了租赁合同,而且没有就此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反而要求被告承担不合理。且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过高。
    6.1902房商品房买卖合同、XX预收款凭证各1份,证明XXX女士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有限公司收取XXX女士购买XXXXXX1902房的全额购房款。
    被告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与原告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7. 购房发票原件1份,证明原告所购买XXXXXX7号楼1902房是按整套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付全款给XX公司。
    被告的意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销售的是整套房屋,即XXXXXX7号楼1902房,并非单个房屋构件,而该房的空气经检测合格,故被告已依约完成交付使用,无违约。
    8.办理房产证通知原件1份,证明原告购买XXXXXX7号楼1902房是按整套房屋总价交税。
    被告的意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仅为办证通知,并不能证明原告已交税,何况即使原告已按整套房屋总价交税,被告销售的是整套房屋,而非单个房屋构件,该房屋的空气检测合格,被告不存在违约。
    9.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甲醛公开资料打印件5份,证明甲醛是一种有毒害性物质,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公开资料中甲醛是致癌物之一,对身体损害性极大。
    被告的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资料为原告自行在网上打印,未办理公证等手续,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真实性无法确认。如该资料真实,其中的四份是学者的实验研究结果,其实验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结论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等等均未经权威机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资料真实,其中第一份2005年10月13发表的该研究比较的只是室内空气的超标组和达标组,而非完全不含甲酫。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房屋空气质量已经有检测资格的机构检测合格。
    10.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甲醛公开资料打印件2份,证明甲醛对房屋的污染,对身体的损害,公开资料显示房屋内有害物质的限值量。
    被告的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资料为原告自行在网上打印,未办理公证等手续,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真实性无法确认。如资料真实,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房屋空气质量已经有检测资格的机构检测合格,没有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损害,而且使用该木地板的7号楼业主经检查也没有受到损害。如资料真实,该资料中显示“居室内空气中甲醛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0.08mg/平方米”,而本案中被告已提交检测报告,证明涉案房屋室内空气甲醛含量没有超标,是合格的。
   11.原告与深圳市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1份,该装修合同系被告提交给我们的格式版本,由我们签名,我们没有接触过深圳市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没有收取我们的装修款,我方支付的房款是包含装修的,地板系由被告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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