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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96号(4)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4、5、6、7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4、5、6、7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10252.027元的价格总价为890286元购买被告的7号楼1902单元(也称XXXXXX二期项目7号楼1902房)商品房一间,该商品房套内面积为86.8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13.7平方米,建筑面积106.43平方米。原告2010年1月22日前支付被告首期房款720286元,2010年2月20日支付余款170000元。该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为毛坯房。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合同约定,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由被告整改到符合交付标准,如市场供应变化,可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原标准。
    2010年2月24日,根据被告的指定,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装修协议》,协议约定由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该协议附件中的《XXXXXX7号楼01、02、03、05户型装修标准》免费装修案涉房屋,其中卧房地面使用实木复合地板,该装修工程于2011年9月30日完成并交付原告。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上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款。2011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原告于当天接受了案涉的房屋,接受当天记录案涉房屋的水表读数为5立方米,电表读数为8千瓦。2012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注明收取原告案涉房屋的售房款共计890286元。2012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提交相应资料办理房产证。
    2012年2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XX签订《顺德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XX,租赁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月租金为3800元,XX于2012年2月25日支付原告半年租金22800元以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3800元共计26600元。
    2012年3月1日,被告的总经理作出《关于木地板质量不合格的致歉函》,称案涉房屋的XX实木复合地板经检测甲醛释放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对此向原告致歉,同时表示将为原告更换同等级合格木地板并赔偿施工期间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同日,被告将该函件邮寄给原告,原告于次日签收该函件。
    2012年3月2日,佛山日报刊登《佛山XXXX地板首现甲醛超标》一文,该文称位于顺德大良的XXXXXX7号楼所送检的XX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
    2012年3月16日,被告作出《关于XXXXXX花园二期7号楼XX地板事宜处理方案告知函》,称已于同年3月1日告知已经入住业主检测结果并安排有需要业主就进入住酒店临时住宿,免费为全体业主更换该批XX实木复合地板,并承担更换期间内业主产生的住宿费及误工费损失。更换工作从3月3日正式启动,计划3月31日结束,集中更换结束,仍受理零星木地板更换,需要更换业主可随时致电管理办公室预约更换,预约登记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木地板更换事宜,被告承诺如因甲醛超标造成原告及家人健康损害,将依法承担赔偿义务。同日,被告将该函件邮寄给原告,原告于次日签收该函件。
    2012年3月25日,XX与原告协议解除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称因案涉房屋所用地板甲醛超标,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XX交付的租金22800元及押金3800元,共计26600元。XX当天收取了原告退回的上述26600元。
    2012年3月至5月,被告与XXXXXX7号楼部分业主达成更换地板的协议,部分业主选择由被告进行木地板更换,由被告赔偿相应的更换地板期间房屋不能居的损失和误工损失。部分业主选择由被告直接赔偿每平方米200元的木地板价款及安装费及更换地板期间房屋不能居住的损失和误工损失。
    2012年5月14日,原告委托的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空气中甲醛含量进行检测出具编号为B12-K01-0018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称按照GB/T18883-2002标准,案涉房屋室内主人房空气质量甲醛检测不达标。
    另查,2011年9月20日,案外人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XXXXXX花园二期项目7号楼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并出具编号为B11-K01-0013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称按照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XXXXXX花园二期项目7号楼工程所检测的项目(含甲醛含量)符合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要求,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012年3月3日,被告委托的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XXXXXX花园二期项目7号楼01房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并出具编号为B12-K01-0008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称按照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XXXXXX花园二期项目7号楼01房所检次卧室、书房、主人房、客厅的检测项目(含甲醛含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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