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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95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950号



    原告XXX,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何震,杏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女,193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澳门特别行政区XXXXXXXXXXXX,澳门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罗海源,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XXX、XXX、XXX、XXX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海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邓丽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5月7日、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震,被告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海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XXX与XXX生育有子女XXX、XXX、XXX、XXX。XXX于1994年1月25日死亡,XXX父母均先于其死亡,XXX与XXX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了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房屋,该房屋为XXX的遗产。依据法律规定,被告XXX拥有该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原告和各被告均有继承权,原告一直居住在此房屋,现原告申请处分此房屋,而继承人中XXX、XXX、XXX自愿将继承的份额赠予原告。据此,请求确认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XX所有的房屋由原告继承,由原告向被告分别各支付14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XXX承担。
    被告XXX辩称,对起诉状无意见,同意将自己的份额给原告,原告应补偿30000元给被告XXX,但不需要补偿给被告XXX。
    被告XXX辩称,原告要求继承案涉房产是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告XXX享有继承权,而且XXX生前随XXX生活,被告XXX尽较多的赡养义务,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多分,至少应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倍。本案的房产产权应由被告XXX继承,产权归其所有。本案的遗产价值远超145000元,原告认定的房产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本案处理的是房产继承纠纷,是确认继承人及继承份额,至于房产是否赠予并非本案的处理问题。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XXX、XXX的质证意见如下:
    1. 原告的身份证原件1份,被告XXX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常住户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4页,海凌村委会2011年12月13日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XXX的继承人情况。
    被告XXX:没有异议。
    被告XX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本案案涉房产的情况及其价值。
    被告XXX:没有意见。
    被告XXX:对房地产权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因房产价值不只145000元,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价,而且该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的,公正性值得怀疑,所以对此报告不予确认。
    庭审中,被告XXX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告、被告XXX的质证意见如下:
    1.2012年5月3日海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案涉房产的价值达到792000元,远超过原告评估的145000元。所以,原告的评估报告不应予以采信。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村委会不是法定的房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无法律效力。
    被告XXX:我认为不值那么多钱。
    2. 海凌村委会在2012年5月4日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继承人XXX生前一直与XXX共同生活,其他继承人并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告XXX已尽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多分。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XXX与被告XXX生活时间较长,但自从XXX去世后,被告XXX与原告XXX共同生活。
    被告XXX:XXX在1994年去世,办理后事的钱都是女儿出的。我去容桂几年,后来又返回杏坛与XXX同住,但我生病住院XXX并无出钱帮我医治,都由原告XXX和女儿出钱帮我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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