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950号(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XXXXXXXXXX号)由原告XXX所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XXX支付补偿款183600元,向被告XXX支付补偿款13600元,向被告XXX支付补偿款13600元,向被告XXX支付补偿款47600元;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0元,评估费3300元,合共9700元,由原告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XXX、被告XXX、XXX、X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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