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54号(2)
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叶小明由原告何某某负责携带抚养,被告叶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月起每月的15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儿子叶小明年满十八周岁,婚生儿子叶小明的教育、医疗费用,凭有关单据由原告何某某、被告叶某某各负担50%。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75元,被告叶某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海 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欧阳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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