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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905号(2)
    被告刘*勇、刘*强辩称,对原告本次交通事故的起诉无异议,但原告当时有喝过酒,属于违章驾驶。对于诉讼请求应由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刘*勇、刘*强均有垫付赔偿款。二、根据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上所列明的预交医疗费27000元,尚欠6456.5元,总共应该是33456.5元,故原告起诉的医疗费一项是错误的。三、原告提供的治疗记录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的疾病,原告应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核实有否相关的医疗费用。四、对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并不合理,请求法院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对鉴定费,原告并无提供相关的发票,且此项费用并非因本次事故直接产生的损失,不予认可。五、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对鉴定存在异议,故不认可此项请求,另请法院核实原告共有几个被扶养人,原告仅提供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并不能反映子女现今的状况。六、交通费请法院依证据予以确定。七、对误工费,原告仅提供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并无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不能证明该单位的运营及登记情况。八、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刘*勇、刘*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履行赔付义务,原告负主要责任,请法院予以确定。九、被告**保险公司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方,对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资料网上查询打印件一份、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事故发生的日期实际是2011年10月17日。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3.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的肇事车辆购买保险情况。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4.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一个、出生证二本,证明原告的被扶养人情况,其中两个小孩未上户口。
    三被告质证对身份证无异议;亲属关系证明中原告的配偶一项是划掉的,与户口簿中记载原告有配偶不一致,故对证明原告的亲属关系有异议;对户口簿无异议;对出生证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两个子女目前的状况。
    5.(第一次住院)乐从医院出院小结专页、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各一份、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五份,(第二次住院)乐从医院出院小结专页、出院证明书、住院病人还款协议书、住院收费收据各一份、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一份,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挂号诊金收费收据、检查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两次在乐从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的情况,另外第一次住院原告尚欠费用6456.5元,总的医疗费是43456.5元,包括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所预交的按金是被告付了20000元,原告付了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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