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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4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梁*勤,女,汉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衷*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星,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上陈村**巷*号。
被告梁*秋,男,汉族,194*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德,男,汉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佩*,女,汉族,19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月*,女,汉族,19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勤诉被告梁*秋、梁*德、梁佩*、梁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梁*、母亲何*兰是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朝阳村民小组的村民,二人已分别于1983年1月10日、2010年11月6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死亡,梁*与何*兰均为双方唯一配偶,他们婚后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是梁*秋、梁*德、梁*成、梁*生、梁*勤,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其中,梁*生、梁*成已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2007年10月18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死亡,梁*生终生未婚,亦无生育或收养子女。梁*成生前只与黎*珠结婚,婚后共生育子女2人,分别是梁佩*、梁月*,且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被继承人何*兰去世后,对其在大罗股份社的股份(被继承人原有三股,其中两股因病筹资已卖,现其名下剩一股,另一股是从梁*生处继承所得)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应得遗产8275元;2.分割被继承人何*兰在乐从镇大罗村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其中原告、被告梁*秋、被告梁*德各分1/4,剩余1/4由被告梁佩*和梁月*代位继承;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何*兰在佛山市顺德区大罗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权一股和梁*生在佛山市顺德区大罗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权一股由何*兰继承,即何*兰在佛山市顺德区大罗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股权两股,该两股股权由原告梁*勤继承0.5股、由被告梁*秋继承0.5股、由被告梁*德继承0.5股、由被告梁佩*继承0.25股、由被告梁月*继承0.25股;
二、对于现在剩余的被继承人何*兰和梁*生尚未分割的分红,原告梁*勤应占份额作为处理梁*生后事的费用,原告梁*勤不再主张;
三、自2013年开始,原告梁*勤支付500元、被告梁*秋支付500元、被告梁*德支付500元、被告梁佩*支付250元、被告梁月*支付250元,作为每年祭祀何*兰、梁*生的费用,该款由各人每年向被告梁*德支付;
四、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3.44元,由原告梁*勤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萧 永 宜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劳 雪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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