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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443号(2)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起回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黄*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 庆 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晓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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