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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60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60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钟**带备铁钳等作案工具去到被害人周**位于佛山市**********的住宅,从侧边的围墙爬进天井后,推开厅门进入房间翻抄财物。被告人钟**经过查找没有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准备离开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周**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钟**的供述及对其攀爬的围墙、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证人陈**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钟**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钟**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钟**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洁 锋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江 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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