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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佛顺法刑初字第260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 佛顺法刑初字第260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厂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1日时许,被告人陈**趁其工作的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厂休假,厂门口无人看管之机,在该厂包装车间内盗得一袋净重85市斤的铜锁胆及一袋净重43市斤的铜糠,并驾驶粤X***号摩托车将上述物品运到****废品回收站准备销赃,被巡逻治安员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16元,起回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害人叶**的陈述及对涉案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陈**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销赃地点、所盗赃物的指认笔录;证人邹**、陈**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的辨认笔录;证人周**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陈**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肖 复 春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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