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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法行初字第00134号(2)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桂红

审 判 员  王大伟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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