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法行初字第00068号(3)
驳回重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江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第16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重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李洪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袁梅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