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法行初字第0002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江法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莫某某,女,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某某不服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下称区规划分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莫某某、被告区规划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2年5月11日中止审理。本案现已恢复审理终结。
被告区规划分局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了渝规限江北字(2011)第059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下称《拆违决定书》),载明:“莫某某:经查,你单位(个人)在江北区花园村黄桷堡社内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现责令你单位(个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的全部费用由你单位(个人)承担。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规划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关于举报“城中村”改造中存在违法建筑的函》(下称《举报函》)。
被告举示第1项证据证明启动此次查处违法建筑是因为接到举报。
原告对被告举示第1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项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辩称原告房屋所在区域是规划区域不合法。
2、《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关于莫某某未办理规划手续的证明》(下称《说明》)。
3、《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城乡规划行政案件勘验笔录》(下称《勘验笔录》)、《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征地建筑物调查图》(下称《调查图》)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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