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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法行初字第00029号(2)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对其作出《拆违决定书》,并留置送达,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拆违决定书》不服,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2月10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市政府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一、被告作出的《拆违决定书》认定原告在“江北区花园村黄桷堡社内”修建了违法建筑,但被告并未在《拆违决定书》中明确原告修建的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修建的时间等内容,且《拆违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的姓名与原告身份证载明的姓名有误,结合原告从未接受过被告针对此事件的调查等情况看,被告未进行细致的调查就仓促的作出《拆违决定书》。二、被告作出《拆违决定书》程序违法。被告在对原告修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且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告知原告,非法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作出的《拆违决定书》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相符,依法应当撤销。

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证明》及4页签名。

原告举示第1项证据证明其不能办理产权证及建房手续的原因,当时观音桥街道国土管理人员到达现场但是未能办证。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第1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需要当庭作证,且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2、照片6张。

原告举示第2项证据证明花园村黄桷堡社官员违章修建的房屋均未被拆除,被告征收原告土地之后一直荒废。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第2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3、区征地办于2011年12月29日向茅某、莫某某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的通知》。

原告举示第3项证据证明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征地办)在向被告举报原告建筑系违法建筑的时候也认定原告的建筑系应该得到合法补偿的房屋。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第3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是被告作出的,其下达《拆违决定书》并不影响区征地办对原告进行补偿。

4、渝府复[201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复议决定书》)。

原告举示第4项证据证明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对其房屋进行了勘验,2011年10月13日就作出了《拆违决定书》,未告知原告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第4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也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违法,反而能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人陈某陈述:其与莫某某是同一个社的社员,也是同学;莫某某是在怀孕的时候修建的房屋,大概有12至13年了;之前没有听说过规划,今年拆迁之后才听说;以前其母亲有个证,后来把证收了之后就未办理了。

原告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张某某陈述:其与莫某某住在同一个社;莫某某是在1997年或1998年修建的房屋,当时观音桥街道批建农房工作人员余某某下来指了地,就让莫某某修建,说现在办不了证先修着,后来余某某去世了就未能办证;整个黄桷堡社都有无证房,且未受过处罚。

原告申请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赵某某陈述:莫某某的房屋是因在修华新分流路时,占了莫某某宅基地后由余某某指定的地方修建的,具体修建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社长何某某在开社员大会说,社员没有收入,能够修房屋就自行修建。

原告申请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赵某某陈述:其与莫某某是同一个村的;莫某某搬到现在住的地方十几年了;村里房屋都没有证,当时没有人说修房子要规划局批,也没有听说过因为修房子而接受处罚;其与莫某某都去申请过办证,但是规划局不批准。

原告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人赵某陈述:其与莫某某是同一个村的;莫某某是在1997年修建的房屋;村里房屋一般是村官修建的房屋办有房产证,普通老百姓修建的房屋大部分都没有办理房产证;当时修房子时并未听说有具体的规划,派出所还给村上修建了房屋的村民发放了房屋租赁户证书;没有听说过因为修房子而接受处罚。

被告辩称,一、被告有权依法对原告发出《拆违决定书》。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违法建筑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其享有对原告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职权。二、被告作出的《拆违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011年10月,被告收到区征地办向其送达的《举报函》,根据该函附件所示,原告在黄桷堡地区修建了无证建筑。收到《举报函》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经调查发现,原告在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修建的约1 500平方米的建筑,未在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反规划法规修建的违法建筑。被告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拆违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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