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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400号 (3)
  维持被告某会于2012年10月10日对原告祝某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沪劳委审字[2012]某号劳动教养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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