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马某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B,女,汉族。
被告上海市某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某,上海市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中心A。
法定代表人皋某,主任。
第三人某中心B。
法定代表人叶某,副主任。
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马某A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局(以下简称某局)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22号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某中心A(以下简称某中心A)、某中心B(以下简称某中心B)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顾某、马某B,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应某,两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22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申请人(拆迁人)某中心A、某中心B自2010年11月19日起委托某拆迁公司,对包括被申请人(被拆迁人)马某A居住的本市爱国二村xx号三层北间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因双方在拆迁期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裁决:一、支持申请人某中心A、某中心B采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被申请人马某A本市浦东新区胜利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为65.42平方米产权房,安置房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二、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前条所规定的安置房时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一部分房地产市场价房价款计人民币57,700.00元;三、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按照拆迁规定计算其应得的搬家补助费及设备迁移费等;四、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向被申请人发放按基地方案承诺的无违章建筑奖励费人民币20,000.00元;五、被申请人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爱国二村xx号三层北间所住房屋,交申请人拆除。
原告马某A诉称,被告在未审查拆迁人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受理裁决申请违法。且当事人提交的裁决申请书的落款公章不是拆迁人,没有法律效力。拆迁人未向原告送达本市爱国二村xx号三层北间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被告根据拆迁人转交的不完整的评估报告作出裁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备、不合法,被告的裁决也是不合理、不合法。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22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22号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述称,被告的裁决合法,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22号房屋拆迁裁决。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经质证,原告、第三人对职权依据均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第一组:1.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3.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 、4.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及批复、5.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证明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在房屋拆迁期限内,被裁决房屋在许可证范围内。两个第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情况,某拆迁公司具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
第二组: 8.房地产权证、 9.上海市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 10.户籍资料、 11.他处房证明 。证明原告系爱国二村xx号三层北间的产权人,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屋内有常住户口3人,即原告三口之家。王某A系上南一村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人。经上海某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时点2010年11月19),该房屋市场单价为人民币17,226元每平方米。
第三组:12.三份送达回证、 13.人口认定公示材料、14.二份看房单、 15.七份协商记录 。证明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及安置房源的估价报告、看房单送达给原告户,拆迁人认定原告户应安置人口为2人,并予以公示。看房单证明拆迁人提供了本市两处房源供原告洽看。协商记录证明拆迁双方就安置问题多次协商未成。
第四组: 16.裁决申请书、 17.受理通知书、 18.调查调解通知 、19.中止通知 、20恢复审理通知、 21.房屋评估鉴定通知及不予受理决定 、22.调查记录、谈话记录、 23.安置房产权证 、24.动迁安置房屋分套估价报告、 25.增补房源批复及公示。 证明拆迁双方协商不成,拆迁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组织了调查,由于在调查过程中原告户对于评估的整个过程提出异议,被告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会向被告出具了征求被拆迁人是否申请鉴定的通知,被告工作人员征询了原告本人意见,原告表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并拒绝在征询单上签署意见。安置房产权证证明安置房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适于安置。安置房估计报告证明在2010年11月19日安置房的评估单价为11,080元每平方米。增补房源的批复证明裁决安置房系增补房源,经某局批复同意予以增补,并由拆迁人将上述增补房源在基地公示栏里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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