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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初字第32号 (2)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22号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述称,被告的裁决合法,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22号房屋拆迁裁决。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经质证,原告、第三人对职权依据均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第一组:1.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3.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 、4.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及批复、5.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证明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在房屋拆迁期限内,被裁决房屋在许可证范围内。两个第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情况,某拆迁公司具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

第二组: 8.房地产权证、 9.上海市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 10.户籍资料、 11.他处房证明 。证明原告系爱国二村xx号三层北间的产权人,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屋内有常住户口3人,即原告三口之家。王某A系上南一村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人。经上海某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时点2010年11月19),该房屋市场单价为人民币17,226元每平方米。

第三组:12.三份送达回证、 13.人口认定公示材料、14.二份看房单、 15.七份协商记录 。证明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及安置房源的估价报告、看房单送达给原告户,拆迁人认定原告户应安置人口为2人,并予以公示。看房单证明拆迁人提供了本市两处房源供原告洽看。协商记录证明拆迁双方就安置问题多次协商未成。

第四组: 16.裁决申请书、 17.受理通知书、 18.调查调解通知 、19.中止通知 、20恢复审理通知、 21.房屋评估鉴定通知及不予受理决定 、22.调查记录、谈话记录、 23.安置房产权证 、24.动迁安置房屋分套估价报告、 25.增补房源批复及公示。 证明拆迁双方协商不成,拆迁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组织了调查,由于在调查过程中原告户对于评估的整个过程提出异议,被告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会向被告出具了征求被拆迁人是否申请鉴定的通知,被告工作人员征询了原告本人意见,原告表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并拒绝在征询单上签署意见。安置房产权证证明安置房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适于安置。安置房估计报告证明在2010年11月19日安置房的评估单价为11,080元每平方米。增补房源的批复证明裁决安置房系增补房源,经某局批复同意予以增补,并由拆迁人将上述增补房源在基地公示栏里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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