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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初字第40号 (2)
确认被告某局作出的沪杨房执(当拆)字(2011)第009047号《当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强 康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吉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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