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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04号 (2)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
  1、对周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徐某原居住在第三人宿舍,后因宿舍被拆除,徐某居住到三楼管理人员办公室。
  2、对冯某的调查笔录,证明2010年世博会期间,第三人放假,徐某参与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家装修事宜,晚上回办公室住宿。徐某住宿办公室之前居住在第三人提供的平房宿舍,平房宿舍被拆除。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第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述称,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在审理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四份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明徐某因吸毒曾被强制戒毒、罚款、劳动教养,并向第三人隐瞒吸毒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17真实性、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5、6的形式要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何某、张C分别是第三人的代理人和员工,均不会陈述对第三人不利的证词,张B回避了世博会期间的重大事实,即要求每个单位安排值班人员维护世博期间的安保工作,且承认徐某进入办公室的钥匙是由他们交付;对证据7、8、1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徐某死亡当天系非正常、违规进入办公室;证据9中代书人未签名,不认可其效力;证据10形式要件违法;证据12对徐某的死亡时间表述错误;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朱某介绍徐某进入第三人处工作,并由第三人提供宿舍;证据14刘某是第三人员工,其证词不会对第三人不利;证据15、16中形式违法。
  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调查对象周某是死者的亲戚,真实性存疑,即使徐某凭借钥匙进入办公室也不能证明徐某是值班;证据2,冯某与第三人不存在承包关系,其证明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两个证人的身份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均为传来证据,无补强证据佐证。周某作为死者的亲属,其作证有利于死者,冯某与第三人无承包关系,其身份系虚假,不能证明其陈述的内容。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1、被告提供的证据1-3,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其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提供的证据4,证明徐某与第三人于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据是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3、被告提供的证据5、6、9-17,证明徐某在第三人处担任辅助工,其工作地点在车间或工地现场;第三人向上海市某研究所租用J路xx号三楼两间办公室以及一楼车间,办公室为管理人员办公地;上海市某研究所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场所进行物业管理;2010年9月21日,徐某猝死在第三人管理人员办公室,上述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4、被告提供的证据7、8,证明第三人租用江场路xx号办公室后,与房屋业主上海市某研究所签订协议约定,办公经营场所不准住宿、赌博、饮酒,厂区门卫制度规定,厂内所有单位员工在19点前必须离开厂区,厂区安保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该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5、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徐某死亡当日系夜间值班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6、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徐某之父。2009年8月,徐某经人介绍至第三人处工作,任辅助工,其工作场所为第三人的车间和工地现场。第三人租用本市江场路xx号上海市某研究所的两间办公室和一间车间作为经营。房屋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门卫制度规定,厂内所有单位员工在19点前必须离开厂区。第三人与房屋业主于2004年签订的《房屋、设备、设施安全、保卫、消防、环保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人员在办公经营场所内不准住宿、赌博、饮酒等。2010年9月21日,徐某猝死在第三人租用的供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2011年6月6日,原告第一次向被告申请工伤时,因未提供徐某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被告终结了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3月,经过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徐某与第三人于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3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申请,要求对徐某死亡一事进行工伤认定。被告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2)字第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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