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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11号 (3)
  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51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金 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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